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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力的人民法院成了被告,国家的审判机关面临严峻的信用危机。人们不仅要问:法院都不值得信任了,还有什么值得信任的?尽管法院成为被告在世界人类史上是罕见的,但考量一下中国的审判制度,这似乎又不足为奇。中国法院成为被告的根本原因还是制度问题,是现行的审判制度为法院贪赃枉法提供了机会。中国的审判制度虽然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该制度有严重的缺陷,制度本身和建立该制度的初衷存在突出矛盾。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了实行审判民主,限制法官的权力,防止审判中的腐败行为使案件的审理失去公正。从2005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一年多的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员成了“二法官”、“编外法官”,结果陪审员和法官站到了一个战壕里。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缺陷是:
1.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错位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这使陪审员成为“二法官”、“编外法官”有了法律依据。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与法官并肩而坐,在法庭上可以发问,在合议庭里行使独立表决权,俨然就是一个法官,这很容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形成“统一思想”。这就为案件的当事人行贿法院有了可能,因为合议庭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成了“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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